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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作者:河北省楹联学会  浏览量:6919
编辑时间:2018-06-12 14:13:41

  河北省楹联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楹联学会。英文名称为Yinglian Society of Hebei,英文缩写:YSH。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本省楹联艺术家、理论工作者、书法家及活动组织者、爱好者和相关学术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坚持社会主义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祖国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文化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设在省会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搜集、整理有关传统楹联的文献、资料,开展学术交流、楹联征集活动,繁荣楹联创作;
(二)开展楹联艺术教育,普及楹联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经济建设、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维护本学会利益,支持楹联事业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介绍人提交书面情况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学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学会授予的各种奖励;
  (七)免费获得学会会刊《河北楹联》杂志。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批准授予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各种荣誉称号;
  (六)聘请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五)代表本学会向有关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公文处理,受会长委托签发学会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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